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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西路3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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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(2007)民二终字第244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案。此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,本人是被告的代理人,但一审败诉,当事人提起上诉,本人担任二审代理人。本人发表代理观点,债务人转移财产时,其债务未经司法确认不能认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。此观点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,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,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