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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本人是二审被告人的辩护人。本人接受委托后,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,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。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存在不当之处,本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,向省高院提出新的辩护观点,最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4)浙刑终三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死缓,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。